摘要:
【eNews】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宣判,倍受媒体和广大消费者关注的“电脑公司状告中消协案”以原告的一审败诉告终。不过,媒体同时还报道说,原告当庭表示要上诉,看来这场官司还是要打下去。 这场普通的名誉权官司,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知名度非常高,更是由于本案所体现出来的法律问题非常值得探讨。 中消协的比较实验是否“越权”? 从有关媒体的报道中可以了解到,原告起诉的一大理由是“中消协没有法定职权进行比较实验”,因此,其行为是越权行为。其中包含的逻辑是“法律授权的才能做”。 然而,从被告中消协的答辩和法院的判决中,我们却读到了刚好相反的一层意思--“法律没有禁止中消协进行比较实验”,所以中消协的行为并不违法。其逻辑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 到底是“法律授权的才能做”,还是“法律禁止的才不能做”,似乎两个观点都有道理。但是,在一个案件之中,真理却只有一个。 笔者想提出一个小问题,那就是--法律有没有授权我们吃饭? 反正笔者没有看到过哪个法规中有“授权公民可以吃饭”的条文。 那么,我们的一日三餐违法了吗?显然没有。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就连小学生也可以立即反问--“我吃饭又没有犯法!” 对了,原因就在这里。从司法角度来看,社会主体的任何行为,只要不被法律明确禁止,那么他(或她)的行为就是合法的。法律没有禁止我们吃饭、睡觉、上厕所,所以我们的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同样的道理,法律并没有禁止中消协进行比较实验,因此中消协的比较实验并无违法之处。 不过,对于另外的一些社会主体来说,却不能以上述原则来对待,例如政府机关。 现代法学认为,政府的权利是由全体人民通过宪法所授予的,必须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之内。如果政府机关超越了法定职权实施了行政行为,那么其行为是违法的。 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就不能做”的法律原则,应当适用于政府机关,而不是其他的社会主体,包括中消协这样的民间团体。假设进行此次比较试验的是国家工商局,而该局却没有此项职权,那么,相对人完全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指控它违法行政。但事实并非如此! 原告是否在超越权利? 本案的起因,据称缘于超群、柏安、沐泽三个品牌的电脑在中消协的比较实验中被点名。按照一般的逻辑,应当是上述三个品牌电脑的生产者对此心怀不满而起诉至法院。然而,事实情况是:北京都贝尔科贸有限公司、北京瀚翔高新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泽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为本案原告,以涉案电脑经销商的名义要求中消协承担名誉侵权的民事责任。 笔者无意探讨这三家电脑经销商与三个品牌电脑的生产商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单独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三家原告的诉讼资格确实存在问题。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民事主体。具体到名誉权案件来看,其原告应当是被涉案行为侵犯,直接导致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那些单位或者个人。 中消协的比较实验显然是针对不同品牌的电脑进行的,如果说存在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况的话,显然也是电脑的品牌持有者受到影响,而不会是其他的公民或者法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消协公布比较实验结果后,三个电脑经销商因为经销该“不合格”电脑,其名誉也会受损。笔者对这种观点不能苟同,因为法律上所指的利害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的利害关系。世界上的事物都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经销商因为电脑“不合格”而名誉受损的话,用户是否也会因为“傻到买了不合格电脑”而名誉受损?市场监管者也会因为“监管不力”而名誉受损?甚至整个中国电脑界也因为出现了“不合格”产品而名誉受损呢? 显然,如果这样“连环受损”下去的话,几乎所有的人都有权利起诉中消协了,这显然是荒谬的! 中消协为何没能保护自己? 除了飘流到岛上的鲁宾逊以外,几乎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经常去购买商品,随时在使用商品,不断地遇到各种消费问题。为了维护我们做为消费者的各项权利,显然需要像中消协这样的民间团体。 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中消协经常要站到厂商的对立面上去,指出某些商品存在的问题,发布客观公正的调查报告,这无疑会引起部分市场主体的反感。因此,中消协更需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 除了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应对来自厂商的诉讼外,中消协更应当在防范上下功夫,最好的办法就是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假设中消协在比较试验的过程中引入了公证机制,那么,整个采购和测试过程均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进行,第三方的监督势必会使检测结果更令人信服。三家原告也就不会再有“测试受到了另外电脑厂商操纵”的指责。 假设中消协给予了相关厂商予以解释或者申辩的机会,并且把用于比较实验的电脑均进行了封存和证据保全,那么,厂商如果对此鉴定结果有不同意见,申请再次检验就可以解决问题。但是笔者从相关报道中了解到,此次检验所购的样本电脑竟然是用检验中心的预算费用购买的,并且用于该中心的办公使用。很明显,检测结果是不可再现的,而且检测中心亦不能排除与这个检测有“利害关系”。由电脑的实际购买使用者来检测这批电脑是否合格,其检测结论是否会有失准头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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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gp 于 2003-9-23 17:52:48写道: 其实中国消费者协会已经有误导舆论的权利,就不应该做倾向性特别强的检测并向公众发布可能会不符合的结果。 比如,中国消协购买了dell+lenovo+ibm的三款可能存在瑕疵的电脑,在公证处不存在的情况下打开了包装,然后请公证处来公证,会是一个什么样的问题? 不知道这里面会不会有猫腻?谁敢说没有呢? 当然法律角度来讲,确实如题所说,只要法律没禁止别人不能做,就是可以做的。 | |
| 路过(未注册网友) 于 2003-9-23 11:15:51写道: 于律师,cnnic和3721的案子现在怎么样了,什么时候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