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eNews专稿】2003年12月18日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尤其对于网民而言。
当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李宏晨诉被告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虚拟财产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恢复原告在网络游戏“红月”中丢失的虚拟装备,并返还原告购买105张爆吉卡的价款420元,赔偿交通费等各种费用1140元。虽然事过多日,但随着判决的做出,关于虚拟财产的话题以及其后隐含的利益诉求,已再次浮出水面。若要了解个中原由,还须从头谈起!
一、产生及现状
上世纪90年代,网络游戏开始进入中国,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游戏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一项巨大的产业,随着网络行为的日益规范化,成千上万的网络用户在虚拟的世界生活、工作和游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到目前为止,经常性的网络游戏玩家已经达到800万人,而网络游戏玩家总数则已接近3000万人,已经形成了规模在10亿元以上的巨大市场。在上海、北京等地,政府已经提出大力扶持数字娱乐产业,以推进其迅速发展。国内游戏行业蒸蒸日上,网络游戏这一新兴行业低投入高产出,利税和解决就业等指标非常高,其产业链迅速得到发展和壮大。
在网络游戏业一路高歌猛进的同时,与之相伴相随的利益分配问题摆上了桌面,其中有游戏厂商之间的竞争,游戏厂商与代理商之间以及与游戏玩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各种矛盾日益突显,却又苦于没有一部现行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效解决之,人类在面对网络这一飞速疯长的巨兽时还有些不知所措。这其中就包括对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的认识与争论。
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现在人们通常所说的网络“虚拟财产”,我们暂可称其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在网络游戏中一个玩家为了获得一种或数种“装备”或者“货币”,付出的心血及精力是旁人所难以想象的。
据统计在我国76.3%的网民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经历,由于游戏服务商的游戏服务器的系统漏洞,他人的恶意窃取而造成的玩家的财产损失,常常使受害人痛心不已,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出现过玩家由于网上的财产丢失而自杀的极端行为。由此可以想见,网络财产并非某些人想象的那样虚无缥缈而与现实无关。
那么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又何以常常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呢?这其中涉及到法律界对于虚拟财产的性质的争论。现行法律包括《宪法》和《民法通则》只对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予以认可,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也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虚拟财产何以定性?虚拟财产能不能看作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虚拟财产到底能不能像现实生活中的财产那样加以保护?又如何来进行保护呢?
我国法律界针对这一问题尚有分歧。一方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不同于现实之中的财产,是仅仅存在于网络中的虚无之物,本质是计算机中的一段字符串,不是一个实体的事物,不存在类似于现实财产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即使拥有价值,其价值也无法用现实社会中的准绳加以衡量,因此,虚拟财产既不能保护,也无法加以保护,网络中的财产只能在网络中解决。与其相反的观点则认为,虚拟财产应当得到保护,理由在于:首先,网络游戏例如《传奇》,拥有众多职业玩家,他们以游戏为生,付出劳动,靠网上练级获取装备,然后以网上获得的装备换取现实中的货币,虚拟的财产和现实中的货币互相联系,网络虚拟财产从某中程度上说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既有价值,又有使用价值,完全符合作为物和商品的标准,进而也理应得到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同等的保护。
比较上述两种观点,笔者更加认同将虚拟财产作为现实财产的特殊形式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笔者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过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在撰写本文时,笔者看到名为“斗牛士”的网站所做的关于虚拟财产的一则调查,足以支持笔者的观点:
1、93.5%的网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归属应当归游戏玩家所有。
2、95.8%的网民认为网游虚拟物品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具体的法律救济手段,笔者认为应当视具体情况,追究侵害人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对于情节轻微这,受害人可以要求索赔,行政机关可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盗取网络财产性质恶劣者判处刑罚。确定被盗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可以案发当时、当地在游戏玩家中该虚拟财产的通常价格界定。
三、虚拟财产保护的司法实践
虚拟财产作为一项公民财产权,又如何采取法律手段加以有效的保护呢?对于虚拟财产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没有明确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未作相应的明确规定,法律的滞后性显而易见。有专家呼吁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保护网络财产权扼制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可是现实不同于网上的虚拟世界,法律的制定需要经过详细而又繁复的立法程序。在短期之内似不可能。因此,司法机关的具体实践活动,以及广大律师的努力很好的填补了这一空白,极大的推动了我国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制进程。本文开头所述的案例可以说是具有典型性的经典案例。
2003年2月17日,承德玩家李宏晨登录《红月》时,发现价值2000多元人民币买的虚拟装备全部丢失。经查询得知装备被转移到了一个叫shuiliu0011的ID上。他要求查封这个ID,却被告知要有公安机关的公函。 随后李宏晨赶往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以虚拟物品无法估价为由,拒绝就此立案。
李宏晨最后来到了《红月》的运营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总部。运营商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他们就不能告知装备流向的那个ID的有关情况,也不能封那个ID,李宏晨于是决定一纸诉状将北京北极冰科技公司告上法院,并最终得到了前文所说的判决结果。
这一判决的开创性的成就在于,它为将来的类似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作用。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最近人大通过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宪法修正案,公民财产应受到法律保护,这个财产既应包括有形的,也应包括无形的。判决从一定程度上将推动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护。
同时判决结果对于网络运营商也可以起到很好的约束作用,通过法律的优胜劣汰作用,促使网络运营商的健康发展。如果运营商不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加强安全防范手段,网络游戏公司的运营就必然会不断受到玩家投诉,直至被玩家所抛弃,甚至可能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案件作出判决后不久,即2003年12月25日,19名成都律师联名写成《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立法建议书》,寄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为“虚拟财产”制定一部程序、实体合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今年三月十七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目前正式立案受理了陈某状告网络游戏《传奇3》代理商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财产失窃一案,成为浙江省法院受理的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可是判例对于法制的推动作用也可见一斑。
四、虚拟与现实之间的距离有多远
目前,韩国及我国台湾、香港等地区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已是大势所趋。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网络业迅猛发展,成为最能产生效益的朝阳产业,通过对发展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认识与解决,和网络业配套并为之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也在飞速发展,并终将促进我国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当然在现阶段,大量的法律的还处于草创时期,大量的思想需要磨合,大量的经验需要积累,如何使得虚拟财产能够最终和现实中的财产一样得到有效的保护,如何把虚拟财产的定义和他的实质统一起来,进而制定出保护的法规,要走的路还长,但只要努力,虚拟和现实之间距离其实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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